教廷公佈
 

 

[CPR/2011/06/06 tra]

   《宗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》 :

   有關《天主教法典》第1382條正確應用的聲明


一. 《宗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》(Pontificium Consilium de Legum Textibus)按要求,為《天主教法典》(Codex Iuris Canonici -簡稱《法典》CIC)第1382條的正確應用,對一些細節作出澄清,尤其關乎在無教宗任命而祝聖主教的案件中,那些主要參與者(譯按:祝聖者和被祝聖者)按照法典應負的責任。 

      這問題,對法律本身並不產生任何疑問,卻只需求一些澄清而已,這將有助於對教會刑法的要點作相應的認識,並在考慮此罪行中的主要參與者的個別情況時,教會的刑法在具體的案件中該如何實施。


二. 如眾週知,《法典》第1321條給此罪行定義是:凡有人以外在行為,不論是因故意或過失,作出違法或背命的事,便負上嚴重的罪責,該受法律所定的處罰。此條文還補充說:有外在犯罪行為者,即推定應負罪責:但顯有反證者,不在此限(《法典》13213項)。只要犯事者有違法的意識,便足以指稱罪行的成立,而不在乎他是否知道此罪行所附帶的刑罰。

     對於在無教宗任命而祝聖主教的案件,《法典》第1382條聲明祝聖的主教以及被其祝聖者,均陷於保留於宗座的〝自科〞(latae sententiae)絕罰(excommunicatio)的情況。此罪行違反了《教會憲章》(Lumen Gentium)第22點和第24點,以及《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》(Christus Dominus)第20條所確定的天主教之教義,此教義也歸納在《法典》第377條1項中:「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,或批准依法選出的主教」;以及第1013條:「主教除非首先確證有教宗之任命狀外,不准祝聖別人為主教。」

     《法典》第1382條首先是一條關乎教會紀律的規定,正如《法典》第11條指出,它只適用於在天主教會接受過洗禮,或被接納於此教會內的人。此外,《法典》第1382條也合乎《東方教會法典》(Codex Canonum Ecclesiarum Orientalium)有關此罪行所訂的標准,並在其第1459條2項中表達出來,在東方教會刑法的傳統中,不存在「自科」罰(latae sententiae),為此,同樣的刑罰只屬「待科」罰(ferendae sententiae)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三. 《天主教法典》第1382條所指的罪行,是由祝聖的主教和被祝聖者所犯的。此外,主教祝聖禮一般都有其他主教參與,襄禮主教在主教祝聖禮中給予覆手並誦念祝聖禱詞(參閱《主教行儀守則》Ceremoniale Episcoporum582584條),被視為此罪行之合謀,因而處於同等的刑罰。教會的傳統及近期的慣例也確認了這個詮釋。


四. 有關對該罪行的懲罰,《法典》第1382條已有所預定,就是罰。它要按教律所要求的一般情況下實施,使之成為有效和肯定的「自科」罰。如眾週知,一般刑罰的實施,除了「待科」罰之外,還有教律中所說的「自科」罰。「待科」罰是指在完成相應的審訊程序時,由教會合法的職權通過判詞或法令而施罰。「自科」罰是指罪行一經成事,其刑罰毋須通過法官的宣判,便即時生效,但《法典》第13243項所述的情況除外。此項條文免除特殊的「自科」罰,只要《法典》第13241項所指的情況得以證實。在這些情況中產生的罪行,其刑罰可獲減輕,即使不能全免。其實,《法典》第13243項特別的地方在於指出,如有《法典》第13241項所說的情況,犯事者將不受到「自科」罰。

     為此,在無教宗任命而祝聖主教的案件中,要考慮每個主要參與者個人的固有情況,從而評估他們是否陷於「自科」絕罰中,此絕罰只保留於宗座。個別情況的差異可能很大,只要是處於法典條文所述的情況下,罪責可獲減輕。有鑑於此,《法典》第1324條1項提出了種種情況:如感情衝動、未成年、重大畏懼(雖為相對重大)、急需、無理侵犯、不知法律負帶之刑罰等,都構成減輕罪責的情況,而可獲免除法律所規定的「自科」罰。

     上述情況極少適用於無教宗任命而祝聖主教所造成的罪行。可是,《法典》第1324條1項5o指出可減輕罪責的情況,歷史也證實了這類罪行的存在:當一個主要參與者,不論是祝聖的主教或被祝聖者,如「出於重大畏懼(雖為相對重大的),或為急需或重大困難者」。在無教宗任命而祝聖主教的案件中,將根據個別的主要參與者的情況,來確認他們是否因重大畏懼或重大困難而獲減輕罪責。他們每一位都心裡知道其個人的參與程度,同時正直良心會告訴每個參與者是否陷於「自科」絕罰中。

五. 在缺乏教宗的必要任命的情況下而祝聖主教,主要的參與者按照教典應負上責任,就此而言,必須作以下的補充。

     由於他們表面上受到《法典》第1382條所規定的處罰,教友們自然有所反應,覺得這是惡表,因而感到混亂,這都是不可忽視的。為此,被牽涉的主教們必須透過所需的共融標記和令人接受的補贖,重新挽回自己的威信。否則,主教的牧養就「很難被天主的子民所接納,因為牧者的管理應能表達出基督在祂的教會內的工作。」(《羊群的牧者》宗座勸諭第43點)事實上,正如《梵二》大公會議所言,主教們透過他們的『善言、善勸及善表』來牧養託付給他們的地方教會(參閱《教會憲章》第27點;《法典》第387條)。

     此外,按《法典》第1331條1項指出,陷於絕罰中的人被禁止:(1)在彌撒聖祭或其他一切敬禮中,擔任任何職務;(2)舉行聖事或聖儀或領受聖事;(3)擔任教會的任務或職務或行使管理的權力。這些禁止在〝自科〞絕罰產生後便即「按法」(ipso iure)生效。為此無須任何教會權威介入向他(們)施加這些禁止。犯事者對自己的罪行有所意識,這足以使他自覺所受的刑罰,因此在天主前須自覺地不舉行這些活動,否則,便違反道德律,因而構成褻瀆的行為。然而,這些按其神權而進行的活動(譯按:施行聖事),即使在上述褻瀆的情況下行使,均屬有效。

六. 顯而易見,在無教宗任命而祝聖主教的案件中,上述的一切都不排除,必要時,聖座不得不直接向有關人士施予處分。例如,由於主要參與者隨後的行為表現,或其不願對參與此罪行的程度作必須的解釋,而在他身上呈現不合乎共融需求的態度,聖座便別無選擇地直接施予處分。此外,當聖座掌握到新的和肯定的有關資料後,在認為有必要補救惡表,以解除教友的混亂,且為了維護教會的紀律,聖座大可宣判他(們)陷於「自科」絕罰的情況中,或施加其他形式的刑罰或補贖(參閱《法典》第1341條)。

     《法典》第1382條所規定的「自科」絕罰是保留給宗座的刑罰。作為懲戒罰,它具有「治療性」,旨在激勵犯事者悔改:一旦他表示誠心懺悔,便有權利獲得絕罰的赦免。此外,由於是保留給宗座的,他只能直接懇求宗座,透過與聖教會的修和,使其絕罰得以赦免。


        《宗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》
主席:+ Francesco Coccopalmerio
秘書長:+ Juan Ignacio Arrieta

 

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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